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公诉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8日至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为其看病等事由,前往被害人褚某某、高某某位于薛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采取持械别门、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期间,被害人多次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劝解和带离后,自行再次进入他人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破坏性手段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378****);
2、诉讼卷一册,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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