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村75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孝义市**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借口自己是6层住户家中漏水,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开门后关闭房门进入客厅。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自己家中并未漏水且被告人张某某并非自己楼下住户,准备开门让被告人张某某离开之时,被告人张某某拽住被害人王某某,用手捂住被害人王某某的嘴,阻止被害人王某某打开房门,在此期间两人撕扯在一起,被害人王某某被摔倒在地,裙子被撕坏。撕扯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打开房门并呼喊救命,在邻居出来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3月18日来到孝义市公安局崇文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撕坏的裙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凤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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