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屯,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因拖欠工资问题,携带菜刀、梯子,未经允许翻墙进入已经锁门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村南被害人黄某某院内,向黄某某索要工资欠款,后得知黄某某妻子报警后张某某将梯子、菜刀落在现场后离开现场,黄某某将全部欠款还清后,张某某又以向黄某某索要梯子、赔偿损失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斧头、梯子利用同样方式进入黄某某家中,黄某某发现后与其争夺斧头及水果刀,黄某某将张某某制服,并当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欣欣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贰页、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壹份,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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