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阳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在郑某某授意下,王某甲纠集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苗某某纠集张某甲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封闭住宅并派李某某入住,期间王某甲、苗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农用四轮车将石某甲家中成品毛皮褥子及毛皮碎料搬至郑某某**镇**大院仓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三户联保借款合同、调取证据说明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康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张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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