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社**街**号。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实施盗窃进入本市江干区**街道**家苑**区**公寓**排**幢**室,被告人张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裸睡在床,遂亲吻被害人胸部,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因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亮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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