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开车到兰考县小宋乡刘金堂村王某某家附近,观察其家中无人,从王某某家西院墙翻墙跳入,将门窗及玻璃用棒球棍砸烂,后爬到房顶将太阳能热水器砸烂。
2019年7、8月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骑电车到兰考县小宋乡刘金堂村王某某家附近,观察其家中无人,从王某某家西院墙翻墙跳入,用木棍撬开防盗窗进入屋内,将屋内柜子及梳妆台等物品砸烂。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在取保候审期间,翻墙跳入王某某家中,将窗户玻璃用棒球棍砸烂,碎玻璃落到王某某的母亲逯秋香面部,致使逯秋香面部擦伤。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安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张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2份;(2)兰考县公安局情况说明;(3)案发现场照片22幅;(4)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5)案件来源与侦破报告2份;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光盘、张某某与王某某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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