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临沧市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镇**路**号。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被害人罗某某及家人同意,擅自使用钢筋拉开门销,佩戴手套持不锈钢管子爬窗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临沧市临翔区**社区**街**号家中,并进入三楼罗某某房间,直至次日上午11时许,在被害人罗某某回家后发现时随即使用不锈钢管子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殴打。经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且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玖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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