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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均系滑县**乡**村村民,二人未办理结婚证同居,并育有一女。2020年8月12日左右,张某某和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离家。8月15日晚,张某某到**乡**村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家找张某甲,因无人开门,张某某踢跺张某乙家大门,张某甲报警。8月20日16时许,张某某酒后再次到张某乙家中找张某甲,给张某甲打电话时因对方不接电话,张某某将手机摔碎。张某甲妹妹张某丙要求张某某离开,张某某踢碎张某乙家的花盆,拒不离开,并进入张某乙家卧室睡觉。张某乙得知后不敢进家,打电话报警。张某某在张某乙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张某乙等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乙家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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