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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277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跳窗进入邻居许平家中,欲与许某发生性关系,后许某被惊醒及时电话喊其母亲过来,张某某看无法得逞,便从许平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意图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系初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刑期的;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峰、李乾坤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场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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