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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闲聊时得知射钉枪改装后能打野兔,便于7月3日、7月10日在网上先后购买高压无缝合金钢管一根、南山牌327B金属款射钉器1把和钢珠弹少许,同年8月6日张某甲再次购买无缝钢管一根,并将所购买的射钉器及无缝钢管拿到张某某家中,请张某某帮忙组装。张某某将该射钉枪改制成能发射钢珠的枪支,并当场测试,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改装的枪支藏至蒿塔村六组张家碥(小地名)废弃的炸药库内。2019年9月5日,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炸药库内查获该非法改装的枪支。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批准,非法将射钉枪改制成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的联系电话:133794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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