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蓬莱市村**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9月的一天,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鲁******轿车至烟台市芝罘区**附近,在车上将其已过世亲友私藏的制式枪支单管猎枪交给姜某某(另案处理)由其转卖。2017年9月7日双方商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交易,当日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涉案的制式单管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枪支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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