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1800元价格销售给齐某某(已处)一把枪支及钢珠、气罐配件。经唐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2.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1950 元价格销售给齐某某(已处)一把枪支及钢珠、气罐配件,齐某某将该枪支通过王某某卖给内蒙古的解某某。经唐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收缴、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解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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