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住山东省日照市******。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豫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官田电子包装材料有限(以下简称官田公司)公司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官田公司员工人民币8.2万元。为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志海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人民币21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张某某的自述材料;
(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5)刑事谅解书;
(6)费用报销单、付款凭证复印件;
(7)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劳动合同书、张某某职务证明;
(9)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
2.证人赵某甲、温某甲、余某甲、陈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 楠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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