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P12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6******,汉族,大专毕业,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营运副总裁,户籍地台湾省云林县**乡**村**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区**花园**栋**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到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营运制造部资深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案,现张某某已上缴赃款人民币8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双肩背包1个;
2.书证:
(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职务证明、工作证明;
(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张某某微信聊天截图;
(5)张某某招商银行流水、花旗银行流水;
(6)成都官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额支付系统实时加急付款单;
(7)**公司与**公司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及**公司比率调整;
(8)**公司采购作业规定、新物料开发验证作业规定;
(9)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新钢
检察官助理:张 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区**花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物证双肩背包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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