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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检验、收货、仓库管理工作,评定供应商的牛皮品质、决定是否购买供应商的牛皮的职务便利,向各供应商索取辛苦费,共计335494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被公司股东叶某某发现,并被扭送至瑞安市公安局。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退出非法所得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人员缴费信息表、营业执照、章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情况说明、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沈某某、林某某、余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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