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电力有限公司**部**岗位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罗某甲、罗某乙(二人均已判刑)向徐州**电厂销售煤炭时,以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获取非法利益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罗某乙所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侦查机关退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等身份主体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帮助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亚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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