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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3********,中共党员,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合作社妇委,户籍地为广州市白某某**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本市白某某**镇**村**合作社妇委期间,在转让**合作社“**园”地块和“**羽毛球场”地块给徐某甲(已判决)过程中,与原**社社委成员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均已判决)等人收受徐某甲贿送的人民币(下同)约130万元,其中张某某分得10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合同书、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1年2月1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052****。

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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