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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集资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街**号,暂住清镇市**路**园。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宁某某(另案处理)为集资诈骗在山东省广饶县成立山东耀阳石材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宁某某、吴某某(化名刘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办公设备在清镇市租赁高原明珠12栋14-19号房屋,以山东耀阳石材有限公司名誉在清镇市进行集资诈骗,2019年1月宁某某在山东省广饶集资诈骗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进行集资诈骗请人代办在山东省泰安市注册成立,无经营**石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与在清镇市的山东耀阳石材有限公司宁某某集资诈骗的合伙人吴某某(当时吴某某化名刘某乙)商谈,以泰安市国联石业有限公司名义共同进行集资诈骗合作,吴某某将山东耀阳石材有限公司在清镇集资诈骗的租房、办公设备、部分参与在山东耀阳石材公司集资诈骗的被骗客户及资金让给张某某,得款二人共同分赃。张某某、吴某某对泰安市国联石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以月息2%的高息向不特定群众借款,借款期限4个月至1年,并以借款万元返款1500元以下,所返款额度记入借款合同中,以此同周瑞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21人签订《企业借款合同》26份,合同金额66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593400元,已支付利息5600元。未签订合同,已收取翟某某定金8000元。共计集资诈骗得上述人员的人民币6014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某共同进行分赃挥霍,未退参与集资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企业借款合同,报案材料;2.证人翟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601400元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其中一册为补充侦查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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