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6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诸暨市牌头镇某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淘宝运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至2角不等的高息,向王某某、沈某某、楼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已还本付息9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40余某乙,基本用于赌博及其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三、四百元,向张某甲借款共计400000余元,未还本付息,实际损失40万余某乙。
2.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五万元月息三千元,向俞某某借款共计200000元,已还本付息30000余元,实际损失160000余元。
3.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四百元,向楼某甲借款共计268620元,已还本付息169100元,实际损失99520元。
4.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四百元,向王某乙借款共计400000元,已支付本息272200元,实际损失127800元。
5.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三、四百元,向王某丙借款共计400000元左右,已付利息20000元左右,实际损失380000元左右。
6.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三、四百元,向丁某某借款共计90000元,已支付利息10000元左右,实际损失80000元左右。
7.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十五万元日息三百元,向蔡某某借款454400元,后支付利息1万元左右,造成实际损失444400元。
8.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五百元,向王某某借款346000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2499.65元,造成实际损失333500.35元。
9.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四百元,向张某乙借款共计304000元,已还本付息223080元,实际损失80920元。
10.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五万元月息三千元,向蔡某某借款共计220000元,已还本付息26400元,实际损失193600元。
11.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五万元月息三千元,向傅某某借款共计400000元左右,已付利息3000元,实际损失390000余元。
12.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一千元,向李某某借款20000余元,已还本付息10000余元,实际损失10000余某乙。
13.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五万元每月分红三千元,向曹某某借款共计550400元,已付利息20000余元,实际损失530000余元。
14.2019年7、8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蔡某甲有息借款共计143200元,未还本付息,实际损失143200元。
15.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以每五万元钱月息三千元、每十万元钱某某三千元不等,向沈某某借款30万元,已还本付息90000元左右,造成实际损失210000元左右。
16.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陈某某有息借款200000元,已还本付息39100元,实际损失160900元。
17.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丁有息借款共计33000元,本息一分未付,实际损失33000元。
18.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十万元月息二千元、每万元月息二千元,向尉某某借款11万元,已支付利息5000元,实际损失105000元。
19.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三万元周息一千元,向虞某某借款3万元,本息一分未付,实际损失3万元。
20.2019年9月27日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五万元每两周利息一千两百元,向楼某丙借款89000元,已支付利息600元,实际损失88400元。
21.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一千元,向陈某丁借款1万元,本息一分未付,实际损失1万元。
2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一个月支付一万元利息,向丁某甲借款共计12万元,本息一分未付,实际损失12万元。
23.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万元月息四、五百元、每八万元周某某五千元不等,向金某某借款18万元,本息未支,造成实际损失18万元。
24.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胡某某有息借款133352.55元,本息一分未付。
另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刷单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57200元,未归还本金,实际损失15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楼某某、金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数据,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6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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