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09年上半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轮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情况的方式对外非法吸收资金,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四千余万以上。已查明的部分被害人如下:向胡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750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3750万元;向赵某某、赵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71.96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271.96万元;向赵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80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280万元;向李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23万元;向陈某某莲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向梁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向金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造成其资金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二、合同诈骗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假宣传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嘉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经营项目和经营情况的方式,与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宁波市天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让两家公司垫资建设并收取宏丰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收取天誉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2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工程款、也不退还保证金,导致工程停工。
三、诈骗
2012年、2013年,台州市旅游局、台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下属单位组织申报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被告人张某某两次以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屿头石人峡景区申报专项资金,为顺利通过申报,白石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计,并提供虚假的工程款收款收据、收条,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台州市财政局在审核了白石公司提供的虚假申报材料后,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拨付给白石公司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4年4月3日拨付给白石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并要求白石公司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白石公司收到上述财政资金后违反规定全部转入私人账户使用。
2018年7月25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宁溪派出所民警在黄岩区布袋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详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应某某、施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赵某乙、赵某某、赵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提讯证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