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7********,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室。2005年2月22日,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1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与银行工作人员合作,能够介绍有垫资赎证需求的客户,给客户做垫资赎证业务,收取客户一定费用,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与被害人郎某某、李某某15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向被害人每月支付3%至4%的利息。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集资诈骗金额为27054491元,现已归还15名被害人25150787.68元。另,2019年2月底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不能支付被害人的到期本金及利息,伪造了三份自己向他人出借共计1188万元的《借款合同》给部分被害人看,以取得被害人信任,经鉴定,上述三份《借款合同》上的字迹系被告人张某某书写。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公安局司法鉴定及会计鉴定;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6、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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