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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764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室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因宁波未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实际负责人王某甲(另案处理)欠张某甲3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无法偿还,被告人张某甲遂携50万元入伙,并共同管理该公司经营活动。2015年4月,王某甲离开该公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经营负责该公司。自2015年1月始,该公司未经金融部门批准,通过线下宣传的方式销售天天盈、季度盈、双季盈、未来宝等理财产品,允诺8%-13%高额年化收益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所归集资金无实际投资项目,均被用于支付被害人本息、偿还个人借款、公司运营费用等。经核实,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64人(户)借款1115.5万余元,偿还本息288.6万余元,实际骗得被害人陈恩德、周某甲等人826.8万余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开设浙江微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虚构宁波鄞州微粒调剂有限公司、浙江润物寄卖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以虚假的黄金实物或汽车债权作为抵押,允诺8%-13%高额年化收益回报为诱饵,通过线下推广的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借款。经核实,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39人(户)借款949.5万余元,偿还本息45.8万余元,实际骗得被害人宣某某、朱某甲等人903.6万余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自首,侦查机关已查封张某甲名下位于本市海某某药行街35、45(2-585)的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宣传资料、员工考核表、投资情况表、银行明细、借款协议、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颜某某、冯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杨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周某甲、宣某某、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金融部门许可,明知无偿还能力、无实际投资项目,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非法集资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涉案被害人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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