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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隐匿会计账簿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隐匿会计账簿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配合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墓有限公司检查会计账簿和票据,在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三名男子将会计账簿和票据(6个纸壳箱、1个拉杆箱)抢走。后田某甲(另案处理)得知该消息,为逃避检查,田滨石指使孙某某(另案处理)找人将会计账簿和票据转移到田滨石的妹妹田某乙家中。9月14日8时许,按照田某甲指示孙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驾驶黑L****7号尼桑牌奇骏越野车拉乘田某乙将存放在田某乙家中和工作单位的会计账簿和票据转移到上海市交给田某甲。9月15日晚,张某某、王某某、田某乙驾车到达上海市,按照田某甲指示将会计账簿和票据存放在张某某所住宾馆的衣柜内。9月16日9时许,李某某到张某某所住宾馆将会计账簿和票据分为外账(可以被检查)和内账(不可以被检查)。9月17日15时许,按照田某甲指示张某某和王某某驾车从上海市将会计账簿和票据拉回双城区。9月19日7时许,二人驾车回到双城区**公墓有限公司后,按照孙某某的指示张某某将外账3箱和从办案人员处抢走的会计账簿及票据放到材料室,将内帐3箱和1个拉杆箱藏匿在**公墓有限公司仓库内。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田某甲、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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