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巨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怀孕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和疫情防控,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后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巨某某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经营陕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自2015年初利用西安市莲湖区**座**号楼**室作为办公地点,雇佣袁某某为仓库管理员负责发货,雇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电话推销唐夷康、益生平糖、修元平唐、固本修夷等降糖的保健食品,利用多张别人的银行卡收款。其中周某某推销给山东省巨某某马某某价值496456元的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由马某某网上网下销售,马某某通过淘宝网销售范围多达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8年10月,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四种保健食品均含有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巨某某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周某某的苹果手机电子物证检查笔录,2016年6月12日14:47-15:36,小**(sj****)与“**(5****)”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星领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