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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营业厅斜对面东侧“**e站”店内,被告人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2盒“老中医补肾丸”保健品销售给张某甲。经鉴定,该“老中医补肾丸”保健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药品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营业厅斜对面东侧“**e站”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在该店内尚未销售的壮阳类保健品“黑马”2盒、“纯爷们”4盒、“顶级伟哥”5盒、“黄金玛卡”3盒、“硬得快”3盒、“万艾可”2盒、“蓝钻伟哥”3盒、“黑金刚”2盒,“植物伟哥”3盒、“虫草鹿鞭王”4盒、经鉴定,以上保健品均含有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药品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性保健品,仍然予以销售,并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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