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添加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化糖平”360盒,随后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其经营的“**经营部”向消费者推荐该“化糖平”并声其具有降低血糖的功能。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向韩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等5名消费者累计出售 “化糖平”共33盒,涉及销售金额约5562元,同时其还向其他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化糖平”98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鉴定,张某某销售的“化糖平”含有马来酸罗格列酮、格列苯脲、二甲双胍成分。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尚未售出的228盒“化糖平”提交给公安民警,次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主动到长寿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到案经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表、银行卡
交易明细清单、快递物流信息表等书证;
2. 被害人韩某某、程某某、徐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的
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
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张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 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联系电话1398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在案的228盒“化糖平”暂由长寿区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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