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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路**保健用品店。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起在济南市长清区**路经营“济南市长清区**保健用品店”,2019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美国肾黄金”、“虫草伟哥”、“早泄克星”、“鹿血片”、“速效金伟哥”、“一片大好”、“黄金伟哥”、“增大延时片”、“美国伟哥2号”、“美国玛卡”、“植物伟哥”、“中医世家”、“德国黑金刚”、“黑倍王”、“虫草肾宝片”、“金枪不倒”、“德国小钢炮”、“虫草鹿鞭”、“红钻伟哥”等是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购进并在店内销售。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长清区**保健用品店”内查获“美国肾黄金”4瓶、“虫草伟哥”3瓶、“早泄克星”3瓶、“鹿血片”3瓶、“速效金伟哥”9盒、“一片大好”1粒、“黄金伟哥”1瓶、“增大延时片”2瓶、“美国伟哥2号”3瓶、“美国玛卡”2瓶、“植物伟哥”1瓶、“中医世家”2瓶、“德国黑金刚”1瓶、“黑倍王”2瓶、“虫草肾宝片”2瓶、“金枪不倒”2瓶、“德国小钢炮”1瓶、“虫草鹿鞭”2盒、“红钻伟哥”2瓶。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书证;2.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霞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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