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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民,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5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进行销售。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3种减肥胶囊(瘦肚子、瘦全身、瘦腿)共计100粒出售给杨某某。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上述减肥胶囊均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其中瘦腿减肥胶囊另含有酚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抽样取证单,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淑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2432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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