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66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8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一起在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民点经营一家药店,后于2018年改名为“**药房”,由张某某实际经营。2019年上半年,张某某从重庆市南岸区一保健品批发门市部进购一批名为“绿色伟哥”、“特效三秒硬”、“美国A片”的保健品,每一种保健品进购1大盒,每大盒装有10小盒。上述保健品通过货运公司发给张某某,但未提供票据和相关的产品资质材料。因没有票据和产品资质材料,张某某将上述保健品存放在药店柜台下的储物柜。到货后,有顾客到张某某经营的药店询问是否有“伟哥”时,张某某便将上述保健品销售给对方。   

2020年3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待售的保健品“绿色伟哥”、“特效三秒硬”、“美国A片”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同年3月12日,经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对上述保健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CFL0154、2020CFL0155、2020CFL0156),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药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扣押的保健品照片、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房案件有关情况的函、办案说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

3.保健食品监督抽样检验报告;

4.证人孙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实施解释所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故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