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个体。2012年6月1日因出售淫秽影碟被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一世**成人用品店内向周某某销售虫草伟哥两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40元。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虫草伟哥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2017年12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从张某某经营的“一世**成人用品店”检查扣押美国黑金一瓶、蟲草多鞭丸一盒、牡蛎黄精压片糖果十盒、HONGKONGBOYOFWESTERNREGIONS一瓶。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蟲草多鞭丸、HONGKONGBOYOFWESTERNREGIONS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明细、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运武
检察官助理:康丽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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