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街**号1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私自从亳州康美药材市场采购散装“五加皮”中药饮片,使用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包装,并伪造合格证、成品检验报告书、出库单,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9月15日,将前述共4公斤五加皮中药饮片(标识批号:170603,生产日期20170610,生产厂家: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190元的价格销售给泰安佰年颐堂中医医院,2018年8月份,泰安佰年颐堂中医医院又以45元每公斤退回1公斤。经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及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五加皮中药饮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3.证人证言: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黛婷
检察官:梁雪景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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