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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区**镇**行政村**村。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亳州药材大市场购进的乌蛇、红花、佛手各1公斤,冒充黑龙江省仙鹤中药饮片加工厂的药材销售给方某某会发镇卫生院。经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某所销售的乌蛇、红花、佛手均为假药。

2.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亳州药材大市场购进的红花1公斤,冒充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的药材销售给方某某会发镇卫生院。经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某所销售的红花为假药。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佛手560克、乌梢蛇303克、红花665克;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仙鹤中药饮片加工厂销售清单、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营业执照、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认定的函、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3.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6.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1911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区;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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