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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5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香烟酒门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于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北门经营“**烟酒行”期间,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天之蓝、梦之蓝、国缘等品牌白酒及假冒中华、利群等品牌的香烟用于在门市上销售,并租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号楼一楼车库、**号楼**室、盐城市亭湖区******号等处存放上述假冒烟酒。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门市及租赁的仓库中共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688瓶,货值金额人民币533015元;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共290.3条,货值金额人民币99376元,合计人民币632391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新新区分局扣押的假冒白酒、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扣押的假冒香烟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

3.证人商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芹

2020年6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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