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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吉市**烟酒商店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号,住延吉市**街烟酒食品商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延吉市**商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牌酒、**牌酒、**牌酒、**牌酒、**牌酒、**牌酒、**牌酒、**牌酒、**牌酒;销售价格为140700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牌香烟(硬)、**牌香烟(硬)、**牌香烟(软)、**牌香烟、**牌香烟(硬)、**牌香烟、**牌香烟、**香烟、**牌**香烟、**牌**烟、**牌(**)香烟、**牌**烟,经鉴定,涉案烟卷价格为824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延吉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经过、居民身份证、电子档案查询、前科证明、发还清单、被告人违法信息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价格证明、四川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说明函、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打假授权委托证书、价格证明、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价格证明、情况说明、酒类产品鉴定报告书、授权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书、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延边州烟草专卖局卷宗、鉴别检验报告、延边州烟草专卖局烟卷价格领导小组关于烟卷案件案价值价格证明的通知、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延吉市

2.移送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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