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酒吧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庙**号**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 年12 月6 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 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 月9 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 年6 月至12 月,在明知黎某某(已判刑)销售的马爹利、人头马、芝华士、轩尼诗等洋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8210 元的价格购买假洋酒共计313 瓶,在其经营的江阴市**酒吧内加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0000余元。

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江阴市**酒吧内查获假冒马爹利洋酒6瓶、假冒人头马洋酒2瓶、假冒轩尼诗洋酒10瓶、假冒芝华士洋酒29瓶,货值金额人民币30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夏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洋酒协(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贞庆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