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86********,汉族,职业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注册成立重庆**汽车配件商行,租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六小区9号附13、14、15号作为门店,和兰花六小区附3号,兰花八小区8号附15号作为仓库,在上述地点销售汽车配件。2017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河北省等地购进大量的假冒大众、通用、捷豹路虎等8个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上述门店和仓库对外销售。
2019年6月26日,接到群众报案后,民警在上述门店和仓库查获大众、通用、捷豹路虎、宝马、丰田、本田、曼胡默尔、德尔福等8个品牌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共计10431个。经八家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等八家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和市场询价认定,上述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15198.56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资质及商标注册证、大众、通用、捷豹路虎、宝马等公司鉴定书及新产品价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915198.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泓源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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