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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六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路**号**室。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9月1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7日退回永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每箱17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从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550箱假冒百味注册商标的味精用于在其经营的**商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将上述假冒百味品牌的味精以人民币2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林某甲、吴某某等食杂店经营者,累计销售假冒百味味精的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经鉴定:上述假冒百味味精符合质量要求。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永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假冒百味品牌味精(照片);

2.书证:“百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人潘某某记录的其销售假冒百味味精给张某某的账本,**商行供货凭证,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泰区域百味味精单价表,永泰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潘某某、林某甲等13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其上家潘某某、对其存放假冒百味味精的仓库的辨认,证人潘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对其所制作的销售假冒百味味精的账本的辨认,证人鄢某某、朱某某、林某乙、詹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未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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