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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老板”(身份不明)派人将假香烟运送并存放在张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房租的仓库内。然后由张某某拆箱并将假香烟装进灯具的包装箱内进行伪装。同日19时30分许张某某通过“货拉拉”平台下单欲将该批假香烟运送至物流公司并按照“老板”提供的信息发货至海南省海口市,同日23时许张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南京牌(红)香烟1000条,芙蓉王牌(硬)香烟1400条,经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共价值人民币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香烟、包装箱、包装工具等;2.书证:深圳市龙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5.23”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的情况说明、物品移送清单、深圳市龙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检查(勘验)笔录、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说明、宝安分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深烟价证【2020】第0336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有价格证明明细表等;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昀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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