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江苏省如东县人,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向陈某某(已判决)批发购进大量伪劣卷烟,并向他人加价兜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32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瞿某某销售假小苏香烟20条,销售金额3900元;后被发现系假烟,全额退款。
2.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郁某某销售假硬中华香烟20条,销售金额70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某销售假红南京香烟200条、假利群香烟100条,销售金额28000元。
4.2019年8、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如东岔北沈某某店门口向一男子销售假红南京香烟40条、假利群香烟50条,销售金额8600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销售假红南京香烟6条、假硬中华香烟15条,销售金额5790元。
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如东县**镇**村**组的住宅内,查扣紫云烟20条、红南京8条、新版利群12条、软中华19条、硬中华1条,共计价值16220元;经鉴定,均系伪劣卷烟。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购买并加价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鑫鑫
检察官助理:王 莹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9390元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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