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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7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外号老四,情况不详)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靓花园**巷**号为仓库,用于存储、销售假烟。2019年7月4日6时许,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在上述地址查获涉假卷烟3945条和涉案面包车一辆,并当场抓获接运假烟的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涉案卷烟价值58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类假烟共3945条; 2.书证:光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光明分局协办非法卷烟网络案件的函、光明区烟草局案件移送函假烟案的情况说明、光明区玉塘派出所关于704假烟案涉案物品情况说明、光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共计13种3945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租房协议书复印件、通话清单以及机主信息、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及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参与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现张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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