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0********,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高速公路出口一出租房,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受人雇佣驾驶皖******拖挂车从昆明驶向攀枝花运输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印度冻牛肉等制品,在行驶途中张某某接到雇佣人电话后,张某某就将货车开往攀枝花市西区。18日早,到西区苏铁西路1196号货场后,工人开始将另一辆等候在此的皖******冻车货柜内印度冻牛肉等制品搬至张某某的皖******挂车上。在搬运工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对该批在攀枝花转运的冻牛肉制品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论为:1、本次查获的24370KG冻牛肉均来源于印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该国属于禁止输入国家。2、本次查获的24370KG冻牛肉生产厂家为印度 HMA AGROINDUSTRIES LTD.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该牛肉生产厂商不在该名单内。该批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产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该批牛肉没有入境报关单,没有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定检验检疫,没有卫生监督检验程序,属于未经合规渠道入境的牛肉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缅甸属于偶蹄动物、猪、野猪、禽类及其产品禁止输入国家;印度属于偶蹄动物、禽类、牛及相关产品禁止输入国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计量笔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雪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