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07年9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1986年与桂某某登记结婚。199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火车上认识范某某后,在广州姘居并于2000年生育一女范某甲,2003年范某某带女儿范某甲来寿光投靠张某某。2004年以来,张某某以张某某身份信息为范某某和范某甲在昌乐**商城购买房屋后,时常到**商城住所与范某某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范某甲称呼张某某、范某某为“爸爸”、“妈妈”。2015年,张某某在范某某父亲殡葬期间以女婿身份守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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