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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校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5月29日被桦甸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年9月30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董某某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2009年开始与王某某在长春市**区、高新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证明、证明、王某某案件另案处理说明、户籍信息;

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国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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