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祁某某于2005年结婚,于2010年3月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于2016年5月份与李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7月27日在**市人民医院为李某某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