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8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乡**村委**组**号,现住费县**镇**村。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费县**镇**村的孙某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因张某某未未满十八周岁,遂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与孙某某于2005年3月24日在费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2012年后,张某某离家出走,务工期间与费县**镇**村的马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后二人于2017年8月3日在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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