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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甘肃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任甘州区**镇**村监委会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田间收获设施建设协议》,由张某某负责修建甘州区**镇**村玉米装卸基坑项目。同年7月21日2时许,张某某在组织人员施工期间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照明条件不能满足夜间作业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实施,放任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致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G****1号商砼车跌落基坑,造成商砼车驾驶员宋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急救记录、田间收获设施建设协议、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证人白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格或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放任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才

书记员:  王建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社**号;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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