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同年10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张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雇佣工人在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厂址进行管道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监护,施工人员潘某某、夏某某(已判决)共同将管道从三楼扔下时,砸伤被害人金某某,后被害人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2日死亡。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同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人民币20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蒸汽管道(系照片)等物证;
2. 死亡医学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的死因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同里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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