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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信丰县**镇**圩**路**号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2018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人员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店内房间安装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多次提醒张某某热水器安装的位置不符合规范,未安装通风排气设备前不得使用。2018年12月19日,**物流配货公司安排司机李某某、薛某某两人送棉被到**镇**村蔬菜大棚,当天卸完货后李某某、薛某某两人在信丰县**镇**圩**路**号张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住宿,张某某在明知房间内安装的热水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仍安排李某某、薛某某二人住宿,造成李某某、薛某某二人煤气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信丰县**燃气中毒事故专家组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留宿营业致二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19年11月25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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