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镇**圩**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信丰县**镇**圩**路**号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2018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人员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店内房间安装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多次提醒张某某热水器安装的位置不符合规范,未安装通风排气设备前不得使用。2018年12月19日,**物流配货公司安排司机李某某、薛某某两人送棉被到**镇**村蔬菜大棚,当天卸完货后李某某、薛某某两人在信丰县**镇**圩**路**号张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住宿,张某某在明知房间内安装的热水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仍安排李某某、薛某某二人住宿,造成李某某、薛某某二人煤气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信丰县**燃气中毒事故专家组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留宿营业致二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