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查后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合作,通过挂靠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大木路改建工程。张某某为方便工程施工,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大田村新房社附近自行修建了搅拌站,以提供改建工程所需混凝土。2019年1月5日14时许,张某某因琐事与村民发生口角后回到搅拌站,在未查明搅拌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的前提下就打开开关开动搅拌机,导致正在搅拌机搅拌箱内清理凝固混凝土的被害人李某甲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等通过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赔偿李某甲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符合颅脑和胸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口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病理)[2019]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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