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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本市上城区**都**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汪翔,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0366****。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家园五期工程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安装施工,双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项目的负责人,于2019年10月底开始组织进场施工。

同年11月1日,**公司因临时防护栏拆除后未恢复且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被松溪家园五期工程项目部罚款。同年11月12日下午,**公司组织倪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松溪家园五期5号楼进行加装电梯井道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由于王某某在安全绳未落实安全挂钩,且操作平台未设置临边护栏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发生王某某在二楼平台上作业中失去平衡后坠落一楼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安全事故。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发后,**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调查报告,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作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58877****)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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